离婚冷静期法案通过30天后再离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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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其中一条“设置离婚冷静期”,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笔者大概了解了一下,所谓“离婚冷静期”条款大概如下: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其实这条法案在年就已经提案,只不过现在是正式通过而已。其中反对的人也不在少数。比如说著名作家蒋胜男的反对意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此前就强烈建议她强烈反对设置“离婚冷静期”,并建议民法典草案把“离婚冷静期”删除。

首先,她认为如果要离婚的人应该一天都不能等,何况还要等三十天。因为婚姻对于两个人,具体什么情况两个人最清楚,对绝大部分的人来说,根本不需要“离婚冷静期”,既然走到离婚这一步,相信他们是经过认真考虑过的,再冷静三十天期没有必要性。其次她担心如果“离婚冷静期”期间,对方偷偷转移财产如何是好?再者,既然走到了离婚这一步,说明已经过不下去,再冷静,不一定就能解决矛盾。

笔者认为,一条法律条款,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各有利弊,只要是利大于弊,就不存在问题。何况,“离婚冷静期”并不是我国法律独有,很多国家婚姻法都有相关的规定:

1、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除非已有通奸或虐待的证据;

2、美国: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

3、英国: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后,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认为婚姻无法维持,则准许离婚。

4、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年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从年6月起,韩国大法院推出了“离婚熟虑制”。实践表明,这种“离婚熟虑制”效果显著。京畿道水原地方法院试行该制度半年后,协议离婚取消率从6%上升到了23%。

综上各国法律规定,特别是韩国的“离婚熟虑制”和我们的“离婚冷静期”十分相似,自从颁布后,根据以上数据表明,还是很有效果的。

所以笔者还是支持“离婚冷静期”,这对于降低离婚率还是有实际意义的。

“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家人的事。”同样,“离婚也不单单是两个人的事。”除了一部分刚结婚还未来得及生育就离婚的年轻夫妻,绝大部分的夫妻离婚都要面对的问题就是子女。离婚意味着财产要分割,子女的抚养权也要有归属,无论归属给任何一方,对子女都是一种伤害。

笔者本人就是父母离婚的受害者。父母在九岁那年离的婚,作为一个八零后,那个年代离婚还较为罕见,离婚的孩子受到很多的偏见和不公正待遇,我感同身受。

离婚的时候当初父母是因为当晚因琐事吵架,第二天马上去办离婚,当中途父亲反悔,没有办成,之后母亲起诉到法院,一年多以后才正式离的婚。

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对我来说也是一种煎熬。父亲屡次带我去母亲单位求和,但每次到最后都会爆发激烈的争吵,不欢而散。对于孩子来说,肯定是不愿意父母离婚的,但对于当时的我来说,还不如早离了好,既然不爱了,何必要相互折磨呢?后来我才知道,母亲是婚内出轨,借琐事提的离婚。无论要冷静多久,其实也都无济于事。

所以说,“离婚冷静期”针对是因为冲动而要离婚的夫妻,对于出轨,家暴等特殊情况是无效的,只能说蒋胜男说的只是一小部分有道理,而不是针对绝大部分离婚的群体。

从我们八零后开始,离婚率就已经居高不下,身边朋友离婚的不在少数。

其中有对夫妻,都是我的好朋友,恋爱三年,感情非常的好,结婚不到半年就因为一点琐事吵架一冲动就去离了婚。离婚后不久各自开始后悔,因为在离婚的时候大家都说了负气的话,都拉不下面子,就这样一直僵持着。离婚后两个人的生活都是一团糟,说到底他们还是离不开对方,感情还在。就这样过了一年多,最终还是复婚了,谈起当初离婚,其实都是在双方情绪极不稳定作出的错误决定。

据数据表明,70%以上的离婚,都是因为琐事,而并非过不下去。夫妻吵架都是常有的事,过去都是“床头吵架床尾和”,现在就是一吵架就闹离婚,离婚变成了杀手锏,离婚了又后悔的人不在少数。

所以说:给冲动的行为降一降温,给看似不可挽回的婚姻再多一点时间,又有何不可呢?

你对“离婚冷静期”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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