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河流法律上的人格一个简洁理智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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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brielEckstein,AriellaD’Andrea,VirginiaMarshall,ErinO’Donnell,JuliaTalbot-Jones,DeborahCurranKatieO’Bryan():Conferringlegalpersonalityontheworld’srivers:Abriefintellectualassessment,WaterInternational

河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缪宗崇(初译)

一、系列介绍

GabrielEckstein(TexasAMUniversitySchoolofLaw;InternationalWaterResourcesAssociation;InternationalAssociationforWaterLaw)

以下汇编主要转载并改编自国际水法博客上的一系列文章。这一系列的征集是为了回答最近世界上一些法院和立法机构赋予特定河流以法律人格的独特现象。结果形成了一个极好的、发人深省和及时的汇编。

实际上,世界各地的各种水体都被赋予了法律权利——一些是通过立法活动,另一些则是通过司法裁决——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这些权利等同于人类所承认的权利。尽管在给予公司、儿童和智力障碍者的权利方面可能存在有趣的相似之处,但这些行动的实际影响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承认或理解。

回到克里斯托弗·斯通年那篇引人注目的文章《树木应该屹立不倒?针对自然物的法律权利》,该系列探讨了一些最引人入胜和最令人困惑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围绕河流的法律人格。这种法律上的人格可以提供哪些实际权利?一条河流如何在法庭上和其他社会机构面前代表自己?如果一条河流可能遭受损害并起诉加害者,它是否可能因洪水受到损害而引起诉讼?一条河流可能拥有什么资源来保护它的权利?承认这些权利是否符合土著人民的权利、利益和观点?这些只是争议性文章中考虑的一些特别的问题。

本系列讨论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是管理重要淡水资源的一种新的法律方法。然而,这些机制尚未得到充分评估、审查和检验。这些文章做出了深刻的努力,从而为这一评估作出贡献。此外,它们是以确保世界各地唯一淡水资源的可持续性为客观目标编写的。

国际水法项目本身就是一个特别的机构。该网站仅存在于因特网上,是国际水法和政策信息的第一手资源和交换中心之一。其目的是教育研究人员和公众并向他们提供相关资源,促进世界淡水资源的合作。

二、河流个体能成为法律眼中的人吗?

AriellaD’Andrea(CoastalFisheriesandAquacultureLegalAdviser,PacificCommunity-SPC;InternationalAssociationforWaterLaw)

在过去十年中,环境和许多水体通过立法或法院判决获得了权利和法律人格。自然的拟人化并不新鲜。长期以来,人类一直把环境或其一些主要组成部分——太阳、月亮、地球、海洋、雨水、河流、湖泊——视为有生命的实体,甚至是神。然而,这些生物是在法律之外或之上的。现在我们的环境正在恶化,尽管我们通过法律和条约来保护它,为了人类自己和环境本身,我们应该捍卫它的存在。正如历史上受压迫的少数民族成为捍卫自己身份的权利所有者一样,大自然现在也被赋予了自己的权利。它正在成为一个法人,如公司、公共机构或民间团体。

1、通过立法使自然权利正式化

在美国,自年以来,一些州通过了由社区环境法律保护基金牵头的基层倡议,颁布了市政法令承认自然存在、繁荣和发展的权利。如年通过的《匹兹堡反水力压裂条例》(匹兹堡市法令,年)第.03(a)和(b)节所述,赋予了“自然社区和生态系统”的权利,包括水权,居民作为法定代表人行驶自然权利。

拉丁美洲是下一个通过自然权利立法的国家。年,厄瓜多尔承认地球母亲存在和发展的宪法权利(《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年,第71节),年为了保护维尔卡班巴河(R.F.WheelerE.G.Huddlev.AttorneyGeneraloftheStateofJola,Dr.P.Carrion,),该项权利在Loja省法院得到了成功的试验。年,玻利维亚通过了关于地球母亲权利的第号法案,承认自然为公共利益法人(‘sujetocolectivodeinteréspúblico’,第5条),从而赋予自然以法律地位,并设立一个保护其权利的监察员(DefensoriadelaMadreTierra,第10条)。(玻利维亚,年)。《年地球母亲与生活福利综合发展框架法》(玻利维亚,年)第号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治理的指导原则。现在有两个国家承认自然保护其水域的权利(玻利维亚,年,第7条(I)(3);厄瓜多尔,年,第64条)。

最近,新西兰通过了国家一级的立法,赋予具有文化和环境意义的特定地区以法律人格:特乌雷韦拉,由怀卡雷莫纳湖和周围的土地和森林组成,这可从特乌雷韦拉法案(新西兰,年)中推知;特阿瓦图帕,包括“Whanganui河从山到海的部分,融合了所有物理和形而上学的元素”(新西兰,年,第12节)。新的法律实体分别由特乌雷韦拉董事会和两名监护人代表。这两项法令都遵守毛利人解决历史争端的契约。

2、通过司法程序使自然权利正式化

世界各地的一些法院也采取措施,在没有授权立法的情况下承认自然权利。年,哥伦比亚宪法法院承认阿特拉托河为法人(‘entidadsujetodederechos’),由监护人委员会合法代表(T-/16,)。年,印度北阿坎德邦高等法院宣布恒河和亚穆纳河及其所有支流为法人,并任命了两名法定代表人代替父母(Mohd.Salimv.StateofUttarakhandothers,)。几天后,同一法院宣布“包括根戈德里和Yamuntri在内的冰川、河流、溪流、小河、湖泊、空气、草地、山谷、丛林、森林、湿地、草原、泉水和瀑布”为北阿坎德邦的法人,并任命了四名法定代表人(LalitMiglaniv.StateofUttarakhandothers,)。年7月,印度最高法院根据北阿坎德邦的请愿书,中止了一级命令的执行,该请愿书报告了一些法律和行政问题,例如,一个国家不能对一条流经其边界以外的河流负责(Mandhani,;StateofUttarakhandOrs.v.Mohd.SalimOrs.,)。

最近,在年9月,科罗拉多河生态系统/深绿色抵抗组织等诉科罗拉多州的案件已提交联邦地区法院,以确认科罗拉多河的人格。在科罗拉多州总检察长办公室以本案不合法和不必要为由并发出严厉的制裁威胁后,原告撤回了诉讼(Walker,)。

3、未来的机会

其他国家也在探讨是否有可能赋予其环境的某些组成部分权利和法律人格。加拿大正在考虑授予温尼伯湖法人资格(Walker,年),澳大利亚现在已经承认雅拉河(维多利亚)是“一个活的和综合的自然实体”,尽管还不是一个法人(雅拉河保护(WilipginBirrarungmurron)法,年)。在年玻利维亚科恰班巴举行的世界人民气候变化和地球母亲权利会议(年)上,一些国家还宣布了《世界地球母亲权利宣言》,其中包括水权。

4、关键问题依然存在

关于自然是否应该具有法律地位的争论至少自年以来就一直存在(见年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美国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的反对意见),但许多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不同国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法也不能使这一话题更加明确。赋予河流权利是习惯法的法典化还是惯例?我们是从以人类为中心的观点转向以生态为中心的观点,还是自然的权利只是确保我们的生物圈能够为后代人居住的唯一途径?

进一步的问题包括:什么人或物应被赋予法人资格:河流、河流流域、淡水生态系统或整个环境?水中的单一鱼类或杂草是否具有法律地位,或者我们是否在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河岸和周围的树木和灌木丛呢?人类无疑也是公认的生态系统的一部分。这是否意味着只要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就能够可持续利用,还是我们需要保护自然物体(河流)或过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如果大自然有一套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权利(生存、繁荣和发展;拥有水;起诉和被起诉;签订合同;拥有财产;获得损害赔偿等等),那么它是否也有义务(纳税、对洪水等损害负责、保持水质和水量)?由特殊机构管理的国家公园或保护区与宣布为法人的自然区有什么区别?自然物或其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是否必须转让给新的法人(如《旺加努伊河法》)或国家是否保留所有权(如南美的例子)?什么样的法律适用于涉及新法人的关系: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还是私法?引入生态犯罪是否有意义?

最重要的是,新的法人必须通过明确规定其特征,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它是什么样的实体?它是公共机构,慈善机构,法人团体吗?或者根据不同的法律(如《Whanganui河法》第17节)对其进行不同的处理?它的确切范围和授权是什么?它的界限清楚吗?其法定代表人或监护人有何权力?谁是它的成员?我们如何确保决策是为了自然本身或生态系统的最佳利益?有解散程序吗?最后,如果一个跨界水体被赋予法律人格,就需要探讨对各国管制国际河流流量的权利的影响。

三、颠覆无主之水:原住民的人格观

VirginiaMarshall(SchoolofRegulationandGlobalGovernanceandFennerSchoolofEnvironmentandSociety,AustralianNationalUniversity)

一些个人和团体提议将法律人格适用于河流,并可能将其扩展到其他生物,从土著人民的角度来看,这是违反直觉的,根本上来看是达不到预期目标的。

在西方,澳大利亚是一个民族国家。如果我们用澳大利亚几千年的土著遗产来衡量它的短暂历史,会发现自远古以来,它与生俱来的权利与地上、地下、水上、水下的一切事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后者远远超过了法律人格主张所带来的任何价值。

根据土著法律,水景观具有意义和作用。土著人与水的内在关系可以通过土著人的创作故事来证明,土著人的身份通过土著人的本体论(土著人的规范价值观和信仰、法律和知识)来定义。从土著人的角度来看,水与土地是分不开的;在许多土著人的创作故事(不是神话)中,水首先出现,然后是土地。水是神圣的,是土著人在出生、生活、死亡之间血缘关系的基础。这些特点体现在土著人有义务维护水坑,确保消防(燃烧)管理,并监测传统边界内所有事物的健康状况,关心国家。土著团体继续寻求行使其作为主权人民的固有权利和义务,尽管如今澳大利亚不断努力破坏土著财产关系、资源所有权和古老的知识。

1、为什么土著人民继续为保护国家权利而斗争?

在Mabo诉昆士兰案(第2号)(年)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多数法官裁定,无主地(简单地说,土地不属于任何人)的学说并非基于事实;土著人民确实制定了法律,拥有主权,并继续遵守古老的传统、习俗和惯例。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合法地将水与土地分开,建立了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水制度,但没有征求土著人民的意见。在多年的殖民统治中,土著团体的意见在殖民地宪法和联邦制度中是看不见的(年澳大利亚殖民国家联合会成立)。澳大利亚宪法承认土著人民是被无视的。社会激进主义(人民运动)对恢复土著人民在土地、水和资源管理方面的领导地位仍然持冷淡态度。我的书《颠覆无主之水》(Marshall,)将当前的挑战概念化,因为澳大利亚的各种利益相关者、既得利益者和政府继续将澳大利亚土著人民视为仅仅是另一个利益相关者或“特殊利益集团”——一个少数群体。

澳大利亚的土著人民经历了西方政策和法律以消除、疏远和同化团体和个人的浪潮,西方的法律结构助长了世界上现存的和延续的最古老的土著文化的退化。

2、为什么《联合国地球母亲权利宣言》被误导了?

拟议的宣言未能确定土著人民的独特地位,例如土地、水和生物的性别环境连接了土著人民的身份(淡水人民、咸水人民等)在“关系网”的平衡。“自然权利”范式的假设是所有“生物”都试图“剥削、破坏和滥用”地球。地球母亲的概念是按所有事物的顺序划分等级(第1条),在“存在”之上;在与地球母亲的“关系”中分离“每个存在”。

序言提到“承认和捍卫地球母亲的权利”,似乎反对土著人民管理和保护其国家的固有作用,包括土地、水和与动植物的图腾关系。序言部分使用了对土著法律施加限制的语言,约束和规范土著人民固有的权利和义务(第1条(7))。值得注意的是,第3条的前提是土著团体的价值观、信仰、习俗和法律不足以维持保护国家的义务。第3条(e)寻求“有效的规范和法律”来保卫地球,完全驳斥了现有的土著规范、法律和惯例。有人说,“新一代律师正在寻找改变工业化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方法,以培养人类与非人类世界之间的和谐关系”(澳大利亚地球法律联盟,n.d.),例如通过法律人格理论。这一主张与土著人民的固有权利和义务背道而驰,土著人民传统在澳大利亚已经存在了数万年。

3、我们是否应该被Salim诉Uttarakh州案和高等法院的判决所说服?

在中央政府和州政府(UttarPradeshandUttarakhand)合作“守护和保存恒河和亚穆纳河”的强制指示中,夏尔马J.(和阿洛克·辛格J.)的判决清楚地表明了某些事情。鉴于澳大利亚的分权体制,这对法院来说是一个不寻常的角色。SharmaJ.在印度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中指出,印度神像是一个法律实体(具有法律人格),能够持有财产并根据信托管理纳税,而且该实体必须有人类监护人(YogendraNathNaskarv.Commissiono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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