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鹅紧急回应大陆地区可退货律师称不退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加拿大鹅”的做法明显与消费者长期认知相悖,12月1日早间,#加拿大鹅规定中国大陆门店不得退货#登上微博热搜。

加拿大鹅在声明中表示,“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执行退换货政策,全力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更换条款》中第一条的含义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

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表示,更换条款不影响顾客依据相关法律享有的权利。

产品在交付后,若出现质量问题,符合加拿大鹅保修政策的,更可以享有终身材料和工艺保修服务。”

但是很多网友对此并不买账,有网友就表示,不能凌驾于中国法律之上,霸王条款。还有网友评论称,商家不都应该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吗,怎么还只要符合条件?具体条件是什么?怕实际上就是不给退吧

环球网财经消费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陈维律师。

陈维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实际上贾女士与商家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口头的合同关系,依据贾女士的描述产品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贾女士的购买体验,购买衣物的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贾女士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店家应当予以退货。”陈维说。

另据媒体报道,12月1日上午,上海市消保委约谈了加拿大鹅(希计(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加拿大鹅在12月2号中午前提交《更换条款》的正式说明。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fw/7099.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 冀ICP备19029570号-7